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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业务工作
2008-04-29 10:49  文章来源:齐河县外经贸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一、限额以下(3000万美元)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外资企业、合资合作企业的合同、章程审核
(一)申报材料:
1、合作意向书(独资企业填写《在中国设立独资企业申请表》);
2、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准登记通知书”;
3、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
4、合同、章程(独资企业只提供章程)及呈报文件;
5、中外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外方以个人身份投资的提供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6、中外双方资信证明原件;
7、董事会成员委任书、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成员名单;
8、授权书(外方授权某人在合同、章程上签字的书面证明);
9、场所使用证明(租赁协议、房产证);
10、土地预约证明,环境影响证明,安全评价证明,节能评价证明;
11、外方的公证文件(由当地公证机构出具,港澳台以外的国家除提供公证书原件外,还须提供中国驻该国大使馆认证文件,投资者为个人的对其身份证件进行公证);
12、外方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投资的,提供所有权证书及有效证明文件。
(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三)办理程序:
1、签订合作意向;
2、到市工商局办理名称登记;
3、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新建项目由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外经贸局审批;技改项目由经贸局会同外经贸局审批;
4、呈报《合同》、《章程》。3000万美元以下由市外经贸局审批,3000万美元以上由省外经贸厅审批;凭外经贸部门的批复到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并到外经贸部门办理批准证书;凭批准证书到工商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
(四)办理时限:两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零收费。

二、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审核
(一)申报材料:
1、 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   
2、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   
3、 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4、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   
5、 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  
6、 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  
7、被并购境内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8、被并购境内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9、被并购境内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10、被并购境内公司环评、安评报告。
11、境外投资公司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12、境外投资公司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和中国驻该国大使馆的认证文件(原件2份);
13、境外投资公司投资者资信证明(原件2份)。
14、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名单、个人简历、委派书、身份证复印件。
(二)办理依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三)办理程序:
1、签订并购协议;
2、双方共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境内企业资产评估,按照评估结果确定双方股权比例;
3、呈报《合同》、《章程》。省外经贸厅批复后,市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汇登记证,开立外汇登记帐户;首批资金到位验资后,到省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四)办理时限:两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零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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