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变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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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11-08 15:20 文章来源:齐河地方商务之窗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国务院日前发布通知,再次调整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分担比例。通知指出,国务院批准核定的各地出口退税基数不变,超出基数的部分中央与地方按照92.5:7.5的比例共同负担,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我国2004年“微调”后的出口退税政策是中央和地方按增值税的分享比例75:25共同负担。
2004年“微调”后的出口退税政策会导致出口越多的地方会超额承担上游出口地的退税。同时在2004年的出口退税新政中只确定了中央和地方的分担比例,没有确定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的分担比例,层层分解以后大部分都压在市县一级财政上,导致了很多地方市县财政难以为继,使得出口退税不能按时兑现,最终影响了企业的出口积极性。
新的退税政策规定无论中央及地方承担的退税款全部由中央统一退库,地方承担部分年终专项上解,有效地解决了以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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